CANCELLATION & REFUND POLICY

取消、退費與契約解除說明

為保障旅客權益,相關取消、退費及契約解除規定, 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相關內容辦理。

i
相關契約依據

完全遵循「交通部觀光局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觀業八十九字第○九八○一號函修正發布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」內容所明訂辦理之。

01
BEFORE DEPARTURE

旅客出發前取消費用速查

31日前

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通知

賠償旅遊費用 10%
21–30日

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內通知

賠償旅遊費用 20%
4–20日

旅遊開始前第四日至第二十日內通知

賠償旅遊費用 30%
3日內

旅遊開始前三日內, 包含出發當日

賠償旅遊費用 100%
不接受取消或改期
!

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 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

02
CONTRACT TERMS

相關契約條文

18
ARTICLE 18 第十八條|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

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, 但應繳交行政規費,並應依下列標準賠償:

01

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,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
10%
02

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
20%
03

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四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
30%
04

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三日以內 (含出發當日)到達者,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百 (即出發三日內不接受取消或改期)。

100%
※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 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
19
ARTICLE 19 第十九條|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

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,致甲方之旅遊活動 無法成行者,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, 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事由。

怠於通知者,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 之違約金;其已為通知者,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, 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,依下列規定計算 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。

01

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,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
10%
02

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
20%
03

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
30%
04

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,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
50%
05

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,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
100%
出發前七天內成立之訂單:
若乙方接受甲方訂單時間為出發日前七天內, 基於行程處理時間的急迫性, 可能出現非受迫性的延誤, 因此乙方僅將退還甲方已繳交費用, 並不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20
ARTICLE 20 第二十條|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

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, 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, 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,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乙方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 全部必要費用,得以扣除餘款退還甲方。 但雙方應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, 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; 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, 應負賠償責任。

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, 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, 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 (但甲方不同意者,得拒絕之)。 如因此支出之必要費用, 應由甲方負擔。

21
ARTICLE 21 第二十一條|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
!

旅遊活動開始後, 中途離隊或自行放棄已安排之旅遊項目, 原則上不得要求退費或補償。

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, 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時, 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。

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, 未能及時參加排定之旅遊項目或 未能及時搭乘飛機、車、船等交通工具時, 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, 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。